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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股份收购协议产生纠纷,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溢

案件介绍:

2017年3月23日至4月12日,原告共计购买重庆市xx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节能公司)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23.5万股。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,被告与原告签订“xx协议”《股份收购承诺书》以坚定原告购买意向。

承诺书约定:

1.若xx节能2018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6000万元,2017/2018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0%,满足进入创新标准;

2.2018年报后达到深圳证交所IPO标准且 IPO 获准立项,或与上/深交所企业达成收购意向。若未能达到以上标准被告承诺在2018年年报披露后3个月内以每股5.3元收购 23.5万股,并支付每年8%溢价款。现xx公司已经严重亏损,连续发布因资金短缺无法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告,并且新三板名称已变更为“ST 天人”。xx公司不能达到两项对赌条款,原告现按照《股份收购承诺书》要求被告收购股份,望判如所请。

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

1.判令被告收购原告股权,支付股权转让款1245500元(235000股*股53元);

2.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份溢价款(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,以实际股价转让款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8%计算)。

 被告周某未作答辩。

 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xx节能公司于2007年6月5日成立,于2016年10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,被告周某系该公司股东、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。

 2017年3月23日,以原告李某为乙方,被告周某为甲方,双方签订《xx节能股票转让及交割意向协议》一份,协议约定:甲方同意将其实际控制(或其他股东委托转让)的xx节能无限售新三板流通股票185万股,以53元/股转让给乙方,转让款总计980500元。同日,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。2017年3月29日,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《xx节能股票转让及交割意向协议》一份,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实际控制(或其他股东委托转让)的xx节能无限售新三板流通股票5万股,以5.3元/股转让给乙方,转让款总计265 000元。同日,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。

 2017年4月12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《股份收购承诺书》。其中一份承诺书约定:为促进重庆xx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简称:xx节能,证券代码:xxxx3)的股票在资本市场流通,同时也出于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,让投资者能共享xx节能的业绩收益。承诺人对“xx节能”的经营指标在此做出以下承诺:12018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6000万元,2017/2018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0%,满足进入创新层标准;2.2018年报后达到xxx交易所IPO标准且IPO获准立项,或者与上交所/深交所上市企业达成并购意向。xx节能的以上经营目标若全部未能达到,承诺人郑重承诺在2018年年报披露后3个月内以每股单价5.3元收购特定买受人(投资者姓名:李某,身份证号码)在本次购买的股份伍万股,并保证每年至少有8%的溢价收益。

 根据原告举示的xx节能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、2019年半年度报告,结合原告的相关陈述,能够确认xx节能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26000万元,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-63.95%,2018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-94.57%,2017/2018年均复合增长率明显未达到50%,不能达到xxx交易所IPO标准,且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在2018年年报公布期限届至后已与上交所/深交所上市企业达成了并购意向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每股53元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xx公司股票23.5万股,支付股权转让款1245500元,并按年8%标准支付溢价款,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 被告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、质证、举证等诉讼权利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。

 审理结果

 一、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股权转让款1245500元;

 二、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股权溢价款(以980500元为基数,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8%计算至付清日止;以265000元为基数,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8%计算至付清日止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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